(1918年5月25日和6月7日)
1
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
人民委员会完全同意和赞成社会主义科学院成立草案的基本精神,责成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根据下述原则修改这一草案:
(1)——把马克思主义倾向的出版协会放在首位;
(2)——特别要大量吸收国外的马克思主义人才;
(3)——首要任务之一是组织一系列的社会调查;
(4)——立即采取措施,以查明、招聘和利用俄国的教师力量。
2
给委员会的指示
责成委员会:
(1)详细审查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的章程,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然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
(2)立刻就这个问题和组成人员问题同非俄罗斯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外的马克思主义者交换意见;
(3)拟定、讨论适于并愿意担任创办人和教师的人选名单,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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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372—373页
注释: